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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发布人: 2017-08-18
(一)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制定全区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可靠;监督检查全区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指导统计基础工作,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负责全区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三)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国情国力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副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区性基本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基本统计数据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做好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镇、各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培训;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区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八)管理全区镇、各街道、管委会、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镇、各街道、管委会、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镇、各街道、管委会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收集和整理外区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一)承办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