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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民政局
发布人: 2017-08-18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承办报批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落实全区农村退役士兵接收工作;落实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项待遇落实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
  (五)贯彻执行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七)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九)参与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十)按照婚姻登记的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区福利企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全区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殡葬改革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审批;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